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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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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应予遵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需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供水质量和水质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细则

本办法明确指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公用、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需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同,共同管理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质量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此外,还提供了水质检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生活饮用水。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集中式供水: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过净化处理和消毒,通过输水管网或容器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涵盖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_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水质污染,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生活饮用水是指镇以上(包括镇)水厂等集中式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全省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分散式供水的水源、水质卫生要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19日发布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应予遵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循本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未按规定操作的供水单位和个人、建设和销售未经批准产品的行为进行罚款。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卫生部和建设部共同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集中式供水: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过净化处理和消毒,通过输水管网或容器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涵盖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市民健康,济南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本办法明确指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公用、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需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同,共同管理饮用水卫生。

对《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对《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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